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我院张筱歌老师在参加《四川财政与会计》“财税沙龙”栏目时,就“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问题展开理论探讨,下文是主要观点。
●主持人:《决定》提出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请选择特定方面谈一谈如何规范优化税收优惠政策,更好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高质量发展。
张筱歌:为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我国推出了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在内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和优化这类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创新,防止政策被滥用和资源的不当配置,确保税收优惠的适当性、科学性、有效性、合法性,这对于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具体而言,规范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首先,严格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规范相关税收优惠的基础。应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精准惠及那些真正具备创新能力和技术实力的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完善并优化动态审核和退出机制是提升税收优惠政策效能的关键。企业一旦享受税收优惠,就应接受定期审核,以确保其始终保持在高水平的技术创新状态。对于不再具备创新能力或技术实力下降的企业,应及时将其从优惠名单中移除,避免资源浪费。同时,应建立顺畅的退出机制,让企业能够在不符合条件时有序退出,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应向国家重点发展的关键领域倾斜。例如,在人工智能、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前沿科技领域,税收优惠可以发挥重要的激励作用,鼓励企业加大这些关键领域研发投入,推动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与突破。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设立专项税收优惠目录,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发力。另一方面,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趋势,适时调整税收优惠范围和力度,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战略发展同步。
此外,应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并增强政策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确保政策的公开、公正和可预期性,避免随意更改。同时,有关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以及相应的具体优惠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在确保政策公正实施的同时,让社会各界了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成果,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最后,除了税收优惠激励,政府还可以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补贴,帮助高新技术企业应对研发过程中的风险和挑战。比如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关键技术研发、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低息贷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等。通过这些措施,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创新的风险成本,提高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还能为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从而为推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主持人:《决定》明确了有关直接税体系的改革方向,提出要“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请谈一谈我国目前以及未来短期内仍采取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理由是什么?这一改革方向与社会各界此前预期的进一步扩大综合所得征收范围是否矛盾,为什么?
张筱歌:自1980年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实行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多元化收入来源的增加,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也无法充分体现税收的累进性和公平性。为解决这一问题,2018年起,我国开始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以及未来短期内,我国仍将继续采取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主要是出于兼顾税收公平与改革渐进性的考虑。
从税收公平的角度而言,综合所得税制能够考虑到个人的整体负担能力,对劳动性所得进行综合计税,有助于实现税负的横向公平;而分类所得税制则能够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税率,体现所得来源的差异性,有利于实现纵向公平。相较于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收入纳入综合所得并实行累进税率,有效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而高收入者则根据其综合收入情况承担更高的税率,从而提升了税收的累进性。此外,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进一步增强了税收对不同收入群体的照顾,特别是加大了对中低收入者的支持。此外,综合征收的引入减少了纳税人通过分散收入来源来避税的可能性,提高了税制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从改革渐进性的角度而言,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式,是我国从传统的单一分类税制向更现代化的综合税制过渡中的必经阶段。这种过渡性税制,既为全面开征综合所得税积累了经验,又使得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得以有序扩展,有效避免了税制改革可能带来的剧烈波动,确保了税收制度改革的平稳实施。一方面,通过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在逐步推进综合征税的同时,兼顾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不同收入阶层税负的合理性,防止短期内纳税人税负大幅增加,避免社会的不满与抵触情绪。另一方面,全面推行综合所得税制对税收数据管理能力和大数据共享整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过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过渡方式,我国可以在维持现有征管效率的基础上,逐步提升综合征税的管理水平,为全面开征综合所得税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样的改革路径,既符合国情,又顺应了税制发展的国际趋势,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健康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可以看到,未来我国将继续朝着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的改革方向前进,这与社会各界此前预期的进一步扩大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并不矛盾。《决定》提出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这本身预示着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一方面,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项目虽然已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劳动所得,但同为劳动所得的经营所得仍采用分类征收税方式。因此,未来在时机成熟时,经营所得将纳入综合所得,从而实现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另一方面,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在纳入综合所得时,收入额按照80%比例计入,不同来源所得在税负上也存在差异,因此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更好地促进税收公平。
●主持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一直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又再次提出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请简要谈一谈税收征管改革的下一步方向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与困难。
张筱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与智能化发展将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关键方向。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明确了以数治税、建立智慧税务的税收征管改革目标,要求实现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已逐步转向通过技术手段提高执法效率、服务质量和监管能力。当前,各级税务部门已经在数字化征管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税务管理的精确执法和精准监管能力明显提升,纳税服务也变得更加精细化。然而,精诚共治,即加强社会各界、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的协同合作,仍然是未来改革的重点。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进一步推进信息共享、优化沟通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开放性,使各方积极参与税收治理,共同构建高效的税务环境。
与此同时,推进数字化税收征管也面临诸多挑战。首先,技术基础设施的完善是首要任务,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税务信息化水平的不均衡可能导致数字化税收征管的覆盖不全。其次,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尤为关键,税务数据涉及纳税人的大量敏感信息,一旦出现数据泄露或被滥用,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税收数字化改革在推动过程中,必须强化网络安全体系建设,确保数据安全性,加强对纳税人的隐私保护。
备注:本期“财税沙龙”栏目主持人为西南财经大学余莎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