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昊: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教授
当前,我国税收治理正步入以法治为核心、以信息化为支撑的新阶段。作为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不仅是落实依法治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更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我院黄昊副教授在参加《四川财政与会计》“财税沙龙”栏目时,就“税收征管法如何推动‘管税’向‘治税’转变”展开理论探讨,下文是主要观点。
主持人:《税收征管法》于1992年颁布,在2001年和2013年有过修订。新一轮修订草案已历经多年酝酿,您认为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核心立法目标是什么?在新发展阶段,有何突出意义?
黄昊:当前《税收征管法》修订目标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落实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求,推动智慧税务和“四精”目标法治化。二是固化商事制度及征管改革成果,增强改革稳定性。三是构建数字经济征管规则,应对新业态挑战。修订为改革提供法律基础,推动税收征管向智慧化转型,通过技术赋能降低成本、提升效能,同时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完善税收法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
主持人: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还没有完全落地,就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您能否介绍下草案中有哪些重点条文的改变。
黄昊:征求意见稿在税收制度完善、管理创新以及纳税人权利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设计和探索。在税收制度方面,聚焦规范执法与权利平衡,明确禁止向税务机关下达税收收入指标,从源头杜绝“税收任务摊派”现象。同时,完善大数据风险分析和核定征收机制,进一步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迟纳金”,并新增免收情形。
在税务管理方面,通过制度创新优化税收治理,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和实名办税管理制度,以实现精准识别和全流程监管。优化税务登记管理流程,推动商事登记与税务登记的联动。确立电子凭证和电子资料的法律效力,为无纸化办税提供法律保障,并针对数字经济特点,新增平台经济监管条款,防范新业态税收征管漏洞。
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注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取消行政复议“清税前置”要求,降低纳税人救济门槛。完善从轻、减轻处罚条件,增强过罚相当性。完善税务机关侵权赔偿责任,通过明确赔偿机制,加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主持人:如果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正式实施,您认为在实际执行层面,哪些内容可能会遇到现实挑战或争议?请谈谈对纳税人有些什么影响,或是否需要配套其他制度支持。
黄昊:新法落地在执行层面面临多重现实挑战。技术适应性方面,电子发票全面数字化改革需税务系统与企业端协同推进,而大数据风险分析系统建设及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构建,既需大量技术投入,又要解决数据安全与标准统一问题。此外,平台经济监管涉及多部门协同,现有协调机制与技术手段难以应对新经济业态复杂场景,若处理不当将影响执法公平与效率。
对纳税人而言,新法带来机遇与责任并存的双重影响。积极面包括办税便利度提升,如登记合并、电子凭证普及减轻企业负担,取消“清税前置”降低救济门槛,信息共享减少资料重复报送成本。但同时,纳税人需应对新增义务,如实名办税制度强化身份管理,平台内经营者需配合信息报送,大数据监管下申报数据准确性要求更高,疏漏可能触发风险提示或处罚。
当前亟需完善配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大数据应用、平台监管等操作标准,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保障信息共享,通过执法培训提升数字化执法能力,以在降低纳税人合规成本的同时,实现公平精准高效的税收治理目标。
主持人:《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法治体系的基础法之一,您对本轮修订的整体方向和未来进程有何观察与建议。
黄昊:本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数字化转型理念鲜明,突出深度融合数字技术,构建智慧税务体系,推动征管流程、服务模式和监管手段的智能化升级。这标志着税收治理从传统模式向数字化时代的全面迈进。同时,立法思维注重平衡保护与监管,一方面通过强化大数据分析、平台监管等手段提高征管效能,另一方面增设多项纳税人权利保护条款,体现了“放管服"改革中权力制约与权益保障并重的法治理念。此外,改革具有系统性特征,这次修法并非局部调整,而是以适应数字经济和治理现代化为目标,对税务登记、征收、执法、救济等全流程进行了系统性重塑,为构建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体来看,此次修法是我国税收法治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既顺应了数字经济、全球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需求,也为税收治理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框架。要确保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不仅需要保持改革定力,未来还需注重实施策略的灵活性,通过制度协同、技术赋能和多方参与,确保新法真正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资料来源:《四川财政与会计》“财税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