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

税收制度研究 | 李建军、赵薇:多维度推进 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

发布日期:2025-08-11    作者:初审/赵薇 复审/卫怡洁 终审/李建军 责编/何雨浓         点击:

李建军: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税收是经济治理的重要制度机制,建立适配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税收制度,发挥税收制度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应有作用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构建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必须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从税制设计、税收征管和地区间税收分配等多维度推进,创造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明晰数字经济税制要素设计 创新数据要素课税方式

税制要素的明确与适用是税收制度建设有效性的基本要求。数字经济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通过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载体实现价值创造,其交易虚拟化、收入来源复杂化和数据巨量化等特征模糊了经济活动边界,增加了税基隐匿性、税源识别难度和税收收入的不确定性,对现行税制带来冲击。

构建与数字经济相适配的现代税制,需围绕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税制核心要素展开。首先,厘清纳税主体是适应数字经济税制变革的前提。鉴于平台企业在数字经济中的枢纽地位,其在掌握涉税信息和交易数据方面具有优势,因此需明确平台监管责任,加快建立完善各类平台企业数据共享机制。其次,明晰课税对象是应对数字经济交易复杂性的核心。数字经济以无形资产流转为主,涉及数字产品和服务,应深入分析数字产品与服务的经济特征,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课税对象进行系统检视,明确界定和归类数字经济交易及收入类型,增强税制的可适用性和适用的确定性。探究将数字产品和数字化服务纳入征税范围的具体方案,为完善数字经济下的课税对象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引。最后,明确计税依据是确保税制可操作性的关键。基于生产要素的征税原则和数据可税性,税制创新需着眼于完善数据要素的课税机制,制定与其经济特性相符的计税标准,确立政府代社会参与数据要素价值创造的分配制度,通过税制设计推进公众或用户创造数据、数据要素所创造价值回流数据创造主体循环的实现。

健全税收激励机制 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税收政策是引导经济主体行为,实现政策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新业态创新和产业升级中可发挥杠杆作用。为适应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需结合新业态特征设计精准有效的激励措施,同时确保政策实施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一是实施支持数字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转化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数字技术等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力度,对新技术应用所得以减计收入的优惠方式计税,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将研发加计扣除政策扩展至非法人数字经济企业。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基于大量的数字经济主体为个体从业者,应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由“小综合”迈向“大综合”,并简降优化税率和级次结构,设置契合新业态成本收入特点的成本费用扣除机制,解决分类课征下数字经济新业态经济形态复杂、收入性质和税目归属确认难问题,实现所得类型税收中性和税负公平,并降低税制复杂性。

三是基于“宽税基、低税率、少差异、亲创新、便征纳”的思路,持续优化数字经济税制,增进税收确定性、包容性、低成本性、效率性和公平性,以高质量税收环境支撑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维护税负公平 处理好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税负关系

税收的公平性和规范性不仅是健全现代财税体制、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内容,也是促进纳税主体合理纳税、资源有效配置和保障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因素。

数字经济发展导致数字产业(从业者)与传统产业(从业者)间的税收负担产生明显差异。数字企业交易的无形性、虚拟性模糊了商品与服务的界限,数字业态中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模式使个人经营者有较大逃避税空间,引发了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认定争议等多重问题,加剧了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扩大了居民间的税负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

提升税收治理效能,需要处理好数字经济企业(从业者)与传统企业(从业者)的税负关系,积极推动数字经济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加强跨部门信息协同,完善数字经济下企业和个人交易行为的监管,提升数字经济业态的纳税遵从度。建立动态的税负评估机制,持续推进税制结构性优化,实现传统企业与数字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及高质量发展。

提高数字经济税收征管能力 实现税收征管服务数智化

数字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其参与主体多样化、交易方式虚拟化和经济活动跨区域等特征对税收征管带来挑战。同时,经济的数据化、数据技术的发展也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区别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数字经济的业务边界和行业类别确认标准模糊,税制要素无法准确界定加剧税收征管的实践困境。伴随“新个体经济”“共享经济”模式的快速发展和急剧扩张,自然人税源大幅增加,原有的代扣代缴机制难以应对,使得跨平台交易的税收征管容易出现漏洞,个人税源管理愈加复杂化,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此外,数字经济产生的大量信息因其分散性和信息壁垒,制约了税收稽征的有效性。

为此,提升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技术和征管能力,成为破解税收征管难题、化挑战为机遇的关键。未来,税务机关需要利用数字经济时代高度数据化、交易自动留痕等特征,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剖析交易数据的潜在价值,以税收征管的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赋能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建成简便、确实、高效、公正的税收征管体系。

构建适配数字经济地区间税收分配机制 实现横向税收分配公平均衡

科学合理的政府间横向税收分配机制,是健全政府间税收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地区间财政均衡,塑造有效的地方政府激励机制的重要基础。

数字经济的去中介化、去实体化等属性,使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的价值在地区间均匀分布,税收在地区间的分配相对均衡。而以生产地原则为中心的地区间税收分配机制,不再适用数字经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需要重塑地区间税收横向分配机制。比如,增值税来自社会新创造价值,生产地和消费地政府都为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作出了贡献,理应共同分享增值税收入;生产和消费两端都是企业价值实现、利润产生不可或缺的部分,居住地和来源地都为企业所得税税基创造、税收产生作出了贡献。

为此,可探索同时基于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对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进行地区间横向分配,这样既可以解决税收分配集中于生产地或机构所在地,造成地区间财力失衡的问题,又可以激励地方政府改善消费环境,推进打造消费驱动型经济增长新模式。可尝试打破企业所得税以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为中心的现行分配机制,在省际间、地市间采用基于资产、劳动和销售三因素的公式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进行分配。在实际操作中,可保持现有的征收机制不变,先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征,再由总机构汇算清缴,最后按照三因素的分配公式就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在不同地区间清算分割。基于个人主要享用的是居住地公共服务的事实,可尝试打造个人所得税收入横向分配新模式,比如改变现行个人所得税集中于雇主或支付地的分配机制,使个人居住地参与个税地方分成部分的分配,增进数字经济下个人所得税分配的地区间公平性和均衡性。

资料来源:《中国财经报》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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