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蓉: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钟钰: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生
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竞争秩序,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企业间通过恶意比拼价格等手段展开的“内卷式”竞争越来越严重。这不仅损害了资源配置效率,也加剧了产能过剩问题。为此,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内卷式”竞争是因供求关系失衡引发的企业同质化过度竞争行为,主要是指由于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过度投入,导致产能扩张速度偏离实际市场需求,在存量市场的博弈格局下,大量同质化企业因缺乏技术创新和制度突破,陷入以低价倾销、模仿性生产等为主要特征的恶性竞争(王海燕等,2025)。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缓解企业“内卷式”竞争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等制度改革,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在需求端改善居民的消费预期,实现消费“提质扩容”,降低企业基于内需不足的“内卷”动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促进企业价值链升级,在供给端提高产品和服务的适销对路水平,摆脱企业产能的“低端锁定”困局。
一、企业“内卷式”竞争的主要表现和形成原因
(一)企业“内卷式”竞争的主要表现
企业“内卷式”竞争主要表现为低价倾销、模仿性生产等。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企业间竞相压价,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这种“增收不增利”的“内卷式”竞争压力会进一步侵蚀行业的整体利润空间,并被传导至上下游供应商或客户企业,进而造成纵向的“链式内卷”(王海燕等,2025)。
为直观地展示企业“内卷式”竞争现象,本文计算了2006—2025年我国工业产能利用率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率(如图1,略)。观察图1可知,2021—2025年,我国工业产能利用率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率连续四年呈现趋势性回落。一个值得关注的典型事实是:在企业利润率持续走低的背景下,企业仍盲目扩大生产、追加投资,导致产能利用率进一步承压。这种高投入、低产出的非理性行为与“内卷式”竞争的核心特征高度吻合。在内外需求承压的宏观环境下,企业并未以价值创造为导向,反而选择持续扩张,试图通过“卷产量”“卷价格”在同质化竞争中胜出。这清晰表明,现阶段我国部分行业正深陷“内卷式”竞争困局。
(二)企业“内卷式”竞争的形成原因
1.供需结构性失衡是企业“内卷式”竞争的根本原因。消费能力取决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格局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性,制约着国内消费需求的释放。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4年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65,虽为近十年最低,但仍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202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的2.31倍,城乡收入差距仍存在较大悬殊。收入分配格局的不合理直接抑制了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与消费意愿,进而削弱了国内市场需求潜力的释放。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与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出口贸易需求也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在国内外市场需求持续承压的背景下,企业被迫挤压在既定的存量市场中展开争夺,进而衍生出低价倾销、虚假营销等非理性竞争。尤其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为了抢占有限的市场份额,企业不惜投入大量的资源用于广告投放、营销宣传。这种竞争战略不仅侵蚀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同时也挤出了本可用于研发创新等构建长期竞争优势的资源。
2.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逐底竞争是企业“内卷式”竞争的制度诱因。在现行财政分权体制下,以地方政府属地财政经济利益增长为导向的传统政绩考核机制,使得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和税收优惠执行环节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其进行招商引资的逐底竞争提供了便利(张家楠等,2025)。以生产地为课税原则的增值税税制设计使得地方政府陷入谁“让利多”、谁“税源多”的“囚徒困境”,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竞相违规招商的竞争态势。受短期政绩驱动,地方政府普遍倾向于引进“短平快”项目,这虽能快速拉动经济增长、税收和就业,却也导致了产能的重复建设。同时,为保护本地既得利益,地方政府往往借助行政手段设置市场壁垒,人为造成市场分割(张天禾,2025)。这种“重速度、轻质量”的扩张模式,最终形成同质化产能的重复布局,加剧企业“内卷式”竞争。
3.技术创新能力不足是企业“内卷式”竞争的直接原因。创新质量是提升企业市场竞争优势的决定性因素。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4年我国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量与国内专利申请授权量分别为565.34万项与356.31万项,已经成为全球专利申请数量最多的国家,但“创新泡沫”问题仍广泛存在(吕越等,2024)。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例,2024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实现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的企业占比分别仅为37.2%与40.5%,这意味着大多数企业尚未形成实质性的技术创新能力。创新能力的匮乏使得企业难以构筑自身专业化、差异化的核心竞争优势,从而诱使企业通过价格战、模仿性生产和过度营销等短视策略进行存量市场争夺。这种非理性竞争模式进一步压缩了企业原本可用于研发创新、人才储备等构建长期竞争优势的资源,最终将其锁定在“创新能力匮乏—‘内卷’竞争—创新资源挤出—‘内卷’加剧”的恶性循环中。
二、税收政策缓解企业“内卷式”竞争的现实挑战
(一)税收政策在激发内需潜力释放方面尚存不足
“内卷式”竞争主要是指企业为了争夺有限的存量市场而陷入高投入、低价格的恶性竞争。缓解“内卷式”竞争的关键是均衡供求关系。通过做强国内大循环、激发有效消费和投资需求可针对性地缓解企业间的“内卷式”竞争。作为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在激励消费、扩大投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其政策效能仍存在进一步释放的空间。
1.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稳定居民消费预期的职能较弱。中等收入群体是消费的中坚力量,增加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和可支配收入水平、改善中等收入群体的预期是实现消费提质扩容的重要抓手。然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七级累进税率在中等收入区间级距过密、边际税率上升过快(岳希明等,2021),使得其收入增量部分被侵蚀过多,不利于增强其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与此同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虽然增加了一系列专项附加扣除,但扣除标准较为固定等问题仍然凸显,且以个人为主的申报方式忽视了家庭的整体负担,其对于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仍存在进一步提高的空间。范子英等(2026)基于大样本的个人所得税数据的研究证实,现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降低了个人所得税体系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也存在税负不公问题。例如,劳动所得适用七级累进税率且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而资本所得通常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种制度设计导致依靠工资薪金的中等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负往往高于依靠资本增值的高收入群体。总体上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尚未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稳定居民消费预期的职能。
2.税收对长期投资的引导不足,且相关的优惠政策覆盖范围较窄。培育和壮大长期性耐心资本是推进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耐心资本不仅可以增强微观经济主体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也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预期,促进企业投资增长。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对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已根据持有期限实行差异化对待,旨在引导投资者长期持股。这一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增长,进而为扩大内需增添了新的动力,但是这一激励导向并未延伸至更广泛的权益性投资,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等资产的资本利得,仍缺乏基于持有期限的差异化税率或税收优惠安排。这种税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相对规模更大的非上市资产的长期投资积极性。政府引导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和商业保险资本等是长期资本投资的重要来源,但与之相适应的税收优惠力度却存在显著差异,各类长期资本税负失衡(陈雏音,2025)。例如,现行税收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给予了全周期、多税种的综合性优惠,但对功能互补的商业保险资本的税收优惠不足。
(二)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与税收收入分享机制仍需优化
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尚不规范,部分地方政府通过异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内卷式”招商引资竞争的现象较为普遍。与此同时,在现行增值税生产地课税原则下,地方政府为扩大税基倾向于鼓励本地制造业扩张,导致地区间产业同质化矛盾比较突出,本应市场出清的企业过剩产能难以及时退出,进而加剧了区域内的“内卷式”竞争风险。
1.税收优惠政策设计复杂引起执行中的偏差。截至2026年2月,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多达865项,涉及所有税种。其中,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131项,占比约15%。这意味着,大约85%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存在。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位阶偏低,催生了宽泛的解释和执行空间,可能导致不同地区、不同税务机关对同一种税收政策执行尺度不一。此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虽覆盖全部税种,但其体系设计呈现出显著的碎片化和复杂化特征。这种复杂性不仅直接推高了税收征纳双方的执行与遵从成本,也会加剧“内卷式”招商引资竞争。以增值税为例,其优惠方式就涵盖免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多种形式。这种碎片化、复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虽然适应了经济业态多元化发展的要求,但在我国地区间较为激烈的招商引资竞争背景下,无疑也为各地区进行差异化税收征管的“规则博弈”创造了条件。
2.生产地原则下的税收收入分享机制影响了市场出清。目前,我国主要税种均为共享税,地区间增值税等税收收入分享实行生产地原则,企业的存续直接影响着当地的就业、经济增长以及税收收入。当低效率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濒临破产时,从改善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看,这类企业理应实现市场出清,但生产地原则下的税收收入分享机制却逆向激励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返还等手段干预低效率企业退出市场,阻断了正常的市场出清机制,加重区域内的落后产能占比(李建军等,2022)。此外,区域内企业的生产规模更是直接决定着地方的增值税收入,这一制度性激励使得地方政府往往忽视自身禀赋和产业基础,盲目跟风布局热门产能而非因地制宜培育新质生产力,使得区域间的产业结构日趋同质化,进一步加剧产能过剩问题,引致企业“内卷式”竞争。
(三)税收政策激励企业研发创新的精准性仍有欠缺
缓解企业“内卷式”竞争的根本路径在于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意愿。当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等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力度和精准性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创新激励效能需进一步释放。近年来,我国在激励企业创新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代表性政策之一(朱平芳等,2024)。从企业规模看,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初创企业等全类型企业,除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等重点行业企业外,均采取100%的加计扣除比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虽然降低了企业的研发投入成本,但该政策只以企业研发投入的总量作为扣除基数,并未对研发投入的增量扩张部分给予额外激励(孙一新等,2025)。而企业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环节时往往需要持续扩大研发投入,这个阶段企业的成本和资金压力非常大,相应地需要更大的财税金融优惠政策激励。作为一种事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前提是要进行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而初创企业尤其是科技服务型企业受制于融资约束问题,其研发投入规模可能相对有限,获得这种普惠性税收政策的激励水平往往也比较低(孙一新等,2025)。此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执行中,企业普遍面临着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核心难题。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存在困难,可能导致企业申报的数据偏离政策要求,最终削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税收激励效果。
2.科技成果转化环节的税收支持力度较弱。在现行激励企业创新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通过调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来降低研发成本,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旨在引导企业及时更新技术设备,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为研发失败可能导致的财务风险提供了缓冲。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聚焦于企业前端研发,对后续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创新衔接阶段的支持则相对薄弱(代志新等,2026)。创新性产品和服务会激发新需求,是企业跳出“内卷式”竞争的根本路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使企业不断迭代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转向“卷价值”“卷服务”的“趋优竞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的创新产出指数为215.8,比2023年增长8.1%;而同期创新成效指数为132.4,增长率仅为1.9%。总体上看,我国的创新成效增长幅度显著低于创新产出。这表明目前我国还有大量的专利、创新成果未能实现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效能还需进一步提升。
三、整治“内卷式”竞争的财税路径分析
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是整治“内卷式”竞争的重要抓手。通过财税制度性安排矫正激励结构、引导资源配置,能从源头上遏制低水平重复竞争,推动市场从价格博弈转向创新驱动,整治“内卷式”竞争。
(一)以要素畅通流动为导向的财税协同机制
整治“内卷式”竞争,要畅通要素流动。“内卷”往往源于生产要素因制度成本过高而无法自由流向高附加值领域,导致低效领域过度竞争。单纯依靠市场可能无法快速纠正长期结构性失衡。财政政策可以补齐基础设施短板,降低要素流通成本,通过统筹整合公共资源,加强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区域内、区域间互联互通,加快商品和要素的市场流动,有效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活力和协调性(谢申祥等,2024)。
税收制度则重在促进公平、保持中性,为要素跨区域流动提供制度保障。税种设计和税制运行应突出公平竞争导向:一方面,通过公平合理的税种设计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平等竞争机会;另一方面,通过必要的差别征税调节级差收益,营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课题组,2025)。统一的税收制度也能减少地区差异带来的税负落差与政策套利空间,削弱企业通过迁移注册地、变更结算地等方式获取制度收益的动机,抑制围绕政策资源与“记账地”展开的内耗性博弈。在此过程中,应坚持税收中性,尽可能减少税制对企业投资、区位选择与组织安排的非必要干预,使资源配置更多顺应市场信号而非政策信号。
(二)以区域协同为导向的财政机制
缓解“内卷式”竞争,需要在政府间形成利益协调和风险共担机制。通过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可以在中央与地方、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建立利益均衡机制,为地方政府提供合作而非“内卷式”竞争的激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均衡功能越充分,地区间财力差距越可控,欠发达地区依靠优惠抢项目、以政策换税源的生存性压力就越小,其参与恶性竞争的意愿也会随之下降。一般性转移支付更能围绕基本公共服务成本与财力缺口进行分配,有助于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在跨区域协同方面,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能够把外部性内部化,减少协作中的“搭便车”行为。对跨区域协同推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等,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财政奖补等方式引导收益共享与成本共担,有助于推动地方关系从零和博弈转向合作博弈。当协作方能够获得与其投入相匹配的补偿,地方政府参与协同治理和联合布局的意愿更强,区域间以封锁市场、争夺项目为特征的“内卷式”竞争就会被更高收益的协作路径所替代。
(三)以创新为导向的税收调控机制
抑制“内卷式”竞争,关键在于推动竞争方式由低价扩张、同质化投入转向技术进步、质量提升和效率改善。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在资源配置优化、收入分配调节和经济稳定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就反“内卷式”竞争而言,税收调控作用在于通过科学合理的政策组合,引导资源要素更多流向创新领域,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进而培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若税收政策能够在支持科技创新和国家重点产业发展方面形成稳定预期,并有效减轻企业在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环节的负担,便有助于引导企业将竞争重心转向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从而形成核心优势,推动产业发展由要素驱动、规模扩张向创新驱动、价值提升转型。随着产业升级带来的供给质量改善和结构优化,企业依靠压价争夺市场份额的收益空间将被压缩,价格战对市场份额的影响不断降低,行业利润更有可能转化为再投资和再创新能力,从而为打破“内卷式”竞争的低收益状态创造条件。但税收调控也应把握适度原则,避免因过度干预而扭曲市场机制。
税收调控职能的有效发挥,还有赖于政策体系的系统性、协同性和规范性。政策越清晰、稳定且可评估,地区间越不易形成层层加码的竞争格局,企业也不必进行策略性迎合,制度资源对竞争秩序的扭曲就越小。尤其在数字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征税对象、纳税地点和税基识别规则越完善,跨区域经营的制度摩擦就越小,地方围绕平台结算地、总部所在地和税源归属展开的非理性争夺也越难持续,市场竞争才更可能回归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本身。
四、整治“内卷式”竞争的财税制度改革建议
(一)理顺央地财政关系,从源头上遏制地方政府逐底竞争
1.推进央地事权法定化,明确职责边界。应强化中央政府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宏观调控和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等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压缩地方政府代行中央事权的空间。建立中央与地方事权支出责任清单制度,确保各项财政政策有法可依,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职责边界。完善政府间事权法定化框架,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边界,避免职责交叉和推诿;通过立法明确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事务的财政责任分配。引入定期审计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政府间事权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事权配置中的失衡问题。
2.优化央地财力配置,实现事权与财力相匹配。持续优化政府间财政收支结构,将更多公共事务和重大项目责任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适度提高中央和省级政府支出在财政总支出中的占比。将涉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国家战略发展的重大事项上移中央统筹,减轻基层政府负担;强化省级政府在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的支出能力,减轻基层政府压力,确保事权与财力匹配。中央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省级政府承担的民生和生态治理责任,提升省域统筹服务能力。
3.矫正地方财政支出短期化偏向。将公共服务均等化、市场环境优化等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引导地方政府将财税资源从短期产业项目转向长期市场建设;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对重复建设、同质化投入的项目实行财政资金约束,倒逼地方政府优化支出结构。
(二)健全跨区域财税协同机制,破除市场分割和利益失衡
1.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区域差距。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钱随人走”机制。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与常住人口规模建立动态关联并定期调整,把资金更多投向人口净流入地区,实质性缓解其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承载压力,降低其通过设置市场准入障碍来“自我保护”的动机。仍需强化对中部、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优先保障。通过提升这些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财政保障水平,弱化其依赖市场分割来维持财政可持续性的倾向。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精准性,突出“补短板、强弱项”。建议财政部组织专题调研,摸清各地区公共服务短板和实际需求,在国家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财政转移支付标准和方案,着力破除区域间资源配置不均衡、软硬件不协调以及服务层次与水平差异较大等问题,确保群众享有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建立纵横交错的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新横向转移支付实现路径,进一步增强横向转移支付与纵向转移支付的协同效应,形成完整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2.建立实体化跨省协调机构。针对重大跨区域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可设立跨区域协调机构,赋予其项目审批、资金统筹和资源配置等实质性权力。通过联合预算、区域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分担项目投资风险,实现区域内资源高效整合。该协调机构应下设代表各相关省份的议事决策机构,并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商机制,提高区域治理效率。推动相邻省际产业园区合作和“联合开发—收益共享”模式,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破除行政区划对市场一体化的阻碍。建立项目风险分担机制,明确中央和地方各自投资比例和责任分工,确保重大跨区域项目稳步推进。
3.完善跨区域税收分配机制。一是以企业所得税为突破口推进“先分后税”的公式化分配。将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分配口径,按企业在各地的经营实绩合理切分税基,再由各地征收,从规则层面弱化单纯依赖注册地、总部所在地的收入归属。同步依托信息化平台推动总分机构经营数据共享与跨区域比对,缓解跨区域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分配与征管的可执行性。二是围绕增值税探索更符合跨区域交易特征的收入归属机制。在全国层面,可适度提高增值税中央分成比例,并对地方分享部分引入消费端因素,逐步从单一生产地导向转向兼顾生产与消费的分配框架。考虑到改革对地方财力的冲击,可采用递进式、分阶段调整的方式平滑过渡。在一体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可选择部分行业开展终端环节征收或消费端归集的试点,通过消费端归属的技术路径验证可操作性,为后续扩大范围提供制度和技术经验。
(三)优化税制结构,弱化地方“以税定政”动力
1.推进直接税改革。构建以直接税为主导的复合税制格局,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将资本性收入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加快财产税体系建设,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适时研究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对社会财富进行调节,提高税收对收入分配的再平衡作用。
2.完善消费导向型税收制度。继续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将更多消费税税目由生产环节征收转向零售环节征收,强化消费税的消费调节作用;对高档消费品适度提高税率,对大众化消费品降低或取消征税,引导消费升级。依托数字支付和大数据技术,建立以消费地为基础的税收分配机制。
(四)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秩序,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1.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严格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全国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整顿,建立优惠政策清单管理制度,对到期政策重新评估,对违规政策坚决取缔;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全国统一的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扭曲市场的地方保护行为。
2.推进税收征管标准化与数字化监管协同,维护全国统一税收秩序。规范涉税事项认定标准、征收方式和行政处罚尺度,减少地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空间,消除区域执法差异。依托电子税务局等平台,推动全国税收征管数据互联互通和跨区域涉税事项“一网通办”,降低企业跨区经营合规成本。与此同时,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全国统一的税收监管平台,对税收优惠等政策实施全流程动态监测,强化对“套利式注册”“空壳化集聚”等行为的精准识别与监管,依法追回违规套取的优惠资金并实施处罚。进一步健全税收执法监督和跨区域执法协同机制,推动税收监管与市场监管、财政监管联动,对地方保护主义和扰乱全国统一大市场秩序的征管行为严肃追责问责,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秩序。
(五)强化创新导向的税收激励,推动市场竞争从“内卷式”转向高质量创新竞进
1.构建全链条科技创新税收支持体系。完善以研发为核心的税收激励工具组合,形成长期稳定预期。坚持税收中性与精准激励相结合,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既有政策基础上,探索以新增研发投入为导向的税额抵免安排,突出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平台的支持。补齐中试验证与产业化的衔接环节。对中试平台建设、测试验证服务、试制设备更新等投入,允许更灵活的税前扣除与折旧摊销政策,叠加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现金流支持;对中试失败形成的合理损失,明确税前扣除口径,降低企业试错成本,鼓励企业敢试、能试、愿试。完善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涉税规则,畅通研发成果向产业应用转化的合规路径;对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转化、股权期权等,完善递延纳税规则,提升创新收益分享的制度确定性;对技术转移、检验检测、标准化、知识产权运营等中介服务给予必要的税收支持,促进研发、转化和应用高效衔接。
2.发挥“以点带链”的税收牵引效应,带动产业链整体升级。发挥“以点带链”的积极效应,通过鼓励链主企业加强与上下游企业在研发协同、质量管控、供应链标准对接等方面的带动作用,推动形成稳定高效的协作网络。对牵头或深度参与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及关键工艺规范制定的链主企业,可在合规前提下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并对其开放标准验证平台、提供检测认证和技术培训等支出,明确税前扣除口径与资料要求,增强政策可获得性与可执行性。同步完善链主企业与配套企业之间的联合研发费用分摊、技术服务采购、标准化改造投入等涉税处理规则,降低协同创新的制度性成本,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在产业链标准化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带动产业链整体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提高对高端价值链的掌控力。
资料来源:《税务研究》202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