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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名师·论著选介|王国清:马克思两种权力学说与财政分配

发布日期:2026-10-10    作者:初审/卫怡洁 复审/李昊楠 终审/李建军         点击:

大家名师论著选介·西财财政学科

第20期

马克思关于两种权力的学说对社会主义财政分配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本文作者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探讨两种权力学说的基本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就财政及其两种属性的分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与财政分配形式的规范及财政职能等,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一、马克思的两种权力学说

在关于“利改税”和“税利分流”理论依据的讨论中,有的同志援引马克思关于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的论断,论证“利改税”和“税利分流”的客观必然性。对此,笔者认为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的关系如何?在什么条件下二者可以相互作用而分离或相互联合而统一?显然,全面地、完整地、准确地理解马克思关于两种权力及其相互关系的原理,不仅有理论意义,而且有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在论战中提出两种权力学说

早在1847年9月26日《德意志—布鲁塞尔报》第77号上登载了德国激进派政论家、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卡尔·海因岑的一篇论战性文章,该文攻击了科学共产主义的代表。为此,恩格斯曾发表了《共产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进行反驳。海因岑则在该报第84号(1847年10月21日)上发表《共产主义者和一个“代表”》的文章,攻击恩格斯说:“如果恩格斯先生和其他共产主义者对于权力也统治着财产,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全靠权力来维持这一点都视而不见的话,我就无可奈何了……凡是对资产者获得金钱表示仇恨而对国王获得权力却无动于衷的人,我都把他们叫做糊涂虫和胆小鬼”。马克思于1847年10月底在《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这篇论战式的文献中认为,“回答海因岑先生并不是为了击退他对恩格斯的进攻。海因岑先生的文章值不得回答,我之所以回答是因为海因岑宣言为分析提供了有趣的材料。”他针对海因岑的上述“有趣的材料”指出:“无论如何,财产也是一种权力。例如,经济学家就把资本称为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可见,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也就是国家的权力。”从而,马克思提出了两种权力的学说。

(二)两种权力借以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

政治权力为国家所独有,其主体就是国家。马克思指出:“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又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所以,政治权力借以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形式就是税收。

财产权力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其借以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形式是什么?仅仅是利润吗?马克思在《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这篇文献中指出:“例如,经济学家就把资本称为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又说:“工人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工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研究不同的资本形态形成了资产阶级的不同剥削集团时指出:“生产剩余价值即直接从工人身上榨取无酬劳动并把它固定在商品上的资本家,是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但决不是剩余价值的最后所有者。以后他还必须同整个社会生产中执行其他职能的资本家,同土地所有者等等,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所有者即工人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雇佣劳动者,他们是自由劳动者。马克思说:“自由劳动者有双重意义:他们本身既不象奴隶、农奴等等那样,直接属于生产资料之列。也不象自耕农等等那样,有生产资料属于他们。相反地,他们脱离生产资料而自由了,同生产资料分离了,失去了生产资料。”这里说的自由是:一方面,工人是自由人,能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来卖;另一方面,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资本主义时代的特点是,对工人本身来说,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的形式,他的劳动因而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所以,工人必须出卖自己仅有的商品(财产)即劳动力,才能换取到维持最低限度生活的工资,也就是“工人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工资”。由此观之,“所有者”不仅包括生产资料(含土地)的所有者,而且包括劳动力的所有者。所以,财产权力即所有者的权力借以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既包括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的进一步分割形态——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借贷利息、地租等,同时也包括工资。

以上仅是两种权力的主体不同一的前提下,它们借以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如果两种权力的主体又同一,其借以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就可能合为一体。

(三)两种权力的关系

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的关系如何?马克思特别提醒说,对两种权力不能“在看出有差别的地方就看不见统一”,不能“在看见有统一的地方就看不出差别”,不能“在规定有差别的定义时,这些定义立即在它手中硬化”,在一定条件下,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可以“相互作用,直到两者联合起来”。

如何理解两种权力的“差别”呢?其条件是什么呢?马克思借用海因岑的“权力也统治着财产”来阐明两种权力的“差别”。马克思阐释道,“这就是说:财产的手中并没有政治权力,甚至政治权力还通过任意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加于工商业的干扰等等办法来捉弄财产”。马克思在阐释两种权力的“差别”即“权力也统治着财产”时,明确指出其条件是“资产阶级在政治上还没有形成一个阶级,国家的权力还没有变成它自己的权力”。笔者的理解是,两种权力的主体不同一时,政治权力可以凌驾于财产权力之上,宣布对财产征税等。

又如何理解两种权力的“统一”呢?其条件又是什么呢?马克思通过对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政治统治直接属于财产”的分析,指出两种权力的“联合”,就是两种权力的“统一”。马克思认为,“在资产阶级已经夺得政治权力的国家里,政治统治已成为资产阶级对整个社会的统治,而不是个别资产者对自己的工人的统治”。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那样,资产阶级国家是“总资本家”“理想的资本家”这一条件时,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具有“统一”性了。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研究诸多的地租问题,是密切联系赋税问题而加以研究的。其间,他也具体运用和阐明了两种权力学说。他说:“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又说,“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⑥马克思是在研究劳动地租时作出这个论断的。劳动地租,这一最简单、最原始形式的地租,和其他形式的地租一样,是土地所有权(财产权力)借以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而赋税则是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政治权力借以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但在国家既是土地所有权(财产权力)的主体,又是国家主权(政治权力)的主体时,由于主体的同一,导致两种权力“统一”,因而其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形式同一,即两种权力“统一”在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形式就是地租赋税合为一体,在这种场合,地租和赋税在量上也是别无二致的。总之,我的理解是,在一定条件下,如果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的主体同一,两种权力就可能“统一”,其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形式也就可能合为一体。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两种权力学说的基本问题是,权力包括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政治权力在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形式是税收,财产权力在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形式是利润(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权力在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形式包括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借贷利息和地租)和工资(劳动力所有者的权力在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形式);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是有差别的,在一定条件下,二者是相互作用的,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又是可以统一的,即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又是可以联合的,乃至于其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形式可以合为一体。重温马克思的两种权力学说,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研究和把握多项政治、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合理选择、运用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的“差别”或“统一”,确定国家参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单位和个人所创造的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具体分配形式,不仅有理论价值,而且有现实意义。

二、财政两种属性分配与财政分配关系的规范

(一)财政概念及财政的两种属性分配

关于什么是财政,国内理论界尚有不同的意见。主张财政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活动,则是其中的一种观点。笔者认为,把财政理解为国家凭借政治权力的分配活动是有所偏颇的;与此相联系,把国家凭借财产权力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活动排除在财政之外,也是有所偏颇的。

财政是社会再生产分配环节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财政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而且和同处于分配环节的信贷分配、工资分配、价格分配、企业财务分配相比,有其特殊性,不是一般的社会产品分配。那么,什么是财政?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及财产权力,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简称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

以上概念表明,两种权力的主体同一,即两种权力的主体都是国家,国家既是财产权力的主体,又是政治权力的主体,与此相联系的分配和再分配活动,就是我们这里所讲的财政。

社会主义国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新型国家,它具有国家的一般性——作为主权者或社会管理者,凭借政治权力,以税收的形式参与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和资本组织形式的收入分配,并作相应的再分配;它又具有国家的特殊性——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投资者,凭借财产权力,以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形式参与国有经济及相关的资本组织形式的利润分配,并作相应的再分配。在这两种分配的场合,国家都是分配的主体,所不同的是国家具有双重身份,使之具有两种权力,因而财政分配包括政治权力属性的分配和财产权力属性的分配。这两种属性的分配有其相对独立的收支体系,对其分类管理,并编制相应的预算,是势在必然的。

(二)所有制实现形式与财政分配形式的规范

1.“利改税”、承包制、“税利分流”局限性的所有制考察

在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经历了“利改税”、承包制和“税利分流”改革。从所有制角度考察,按不同所有制来设置独立税种的做法尽管在当时有其积极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需要在更宽广的范围内推进。

(1)在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不仅包括国有企业,而且还涉及非国有企业)及职工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整体与局部、当前与长远矛盾的分配关系方面,“利改税”、承包制和“税利分流”涉及的纯收入分配的目标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维护和发展了按所有制设置独立税种或所得税制软化的做法,尽管“税利分流”有所突破,但仍然缺乏与所有制相关联的充分性、协同性和全面性。

(2)在企业所得税建设、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和体现产业政策,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方面,“利改税”偏重于“税利合一”为税,承包制偏重于“税利合一”为利,“税利分流”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由于配套条件,尤其是所有制因素的约束,仍需进一步充分地解决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之间及其各自内部,由于资源条件差异对企业实现利润水平的影响。

(3)在税收和国有资源收益在价值形态上形成各自相对独立的资金运动体系,建立财政的复式预算制度方面,“利改税”以来的税制改革,把含有国有资源收益的实现利润总额作为课税对象,未能剔除不同所有制或同一所有制企业应税所得额的构成差异,理论和实践上均缺乏透明性和同质性;“税利分流”试点设计有不同水平的税率层次,亦表明剔除国有资源收益缺乏充分性。那么,是否企业实现利润首先应剔除国有资源收益因素,其余额才是所得税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呢?我认为这只是计算方法问题,而不是分配顺序问题,如原产品税和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的数额不同,但适应税率不同,仍可保持原税负总体水平一致。由是观之,充分考虑不同所有制的情形设计合理税率,依率计征后再计算国有资源收益数额,就为复式预算奠定了基础。

2.现代企业制度与政府收入形式的规范

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和共同发展中,财政如何参与分配呢?我们认为,遵循马克思关于两种权力的学说,只要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主权者而与“直接生产者”(马克思语)相对立,无论这个“直接生产者”的所有制性质如何,也无论这个“直接生产者”涉及的产权形态或资本组织形式如何,国家的政治权力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税收也就必然存在;与此同时,国家还必须以出资者的身份,凭借财产权力,以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诸形式参与国有经济及相关的资本组织形式的利润分配。

就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而言,企业改革一直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进一步推进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为此,政府参与企业的分配形式需要规范:一是要改革国有企业作为国家预算单位,直接隶属于政府部门的观念,树立国有企业是拥有法人财产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纳税人”,国家作为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并承担有限责任的新观念,与此相适应,马克思的两种权力学说在这种条件下仍然是适用的;二是要改变国有企业资产必须实行单一公有制的做法,除部分国有企业外,允许国有企业吸收非国有企业资金入股,树立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或国家绝对控股的企业即国有企业的新观念,并改变按照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的做法,按照国际惯例,依据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将企业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与此相适应,打破按所有制经济设置独立的所得税的做法,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对各种形式的企业征收统一所得税。另一方面,国家凭借财产权力,以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直接上缴利润,国有股红息和上交承包费、租金)的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及相关的资本组织形式的利润分配。规范后的政府收入分配形式,既坚持了马克思的两种权力学说,又适应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机制和规范。

三、社会主义财政的职能

马克思的两种权力学说,依托于国家的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财政职能服务于国家的职能。关于财政职能的种类,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财政职能,理论界有关于财政具有配置资源、分配收入及稳定经济职能的描述。我认为上述三职能只着眼于国家的经济职能,与国家政治职能相对应的财政职能还应包括维护国家机器存在和发展的职能。下面,从政府与市场经济的角度谈点看法。

(一)配置资源职能

财政具有通过资金—财力的分配,引导人才和物力的流向,最后形成一定的资产结构、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的功能,其职能目标是保证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通过财政分配最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满足社会及成员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之所以具有配置资源的功能,在于市场存在缺陷而不能实现完全有效的资源配置。本来,配置资源是市场机制的职能,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方面起重要的作用,但是市场也具有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例如生产和消费的供求信息不足,资源的转移受到限制等;市场对生产消费偏重于内在成本和效益,但从整个社会来考察,不仅应注重内在成本效益,而且还应注重外在成本和效益;市场只能提供具有市场供求关系的,能够获得直接报偿的市场商品和劳务,而不能囊括社会需要的全部商品和劳务(如公共卫生、行政管理、国防等)。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存在的弱点和消极性,正是由财政的配置职能来调控和克服。

那么,财政配置资源的职能是怎样实现的呢?财政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必须采用一系列的财政手段,例如税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投资、财政转移支付、国债等等,不仅可以直接作为配置资源的形式,而且可以调节全社会资源配置的过程,决定或影响资源配置的数量和方向。

(二)分配收入职能

财政具有通过分配调整各分配主体的物质利益关系的功能,其职能目标是实现国民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合理,调整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之所以具有分配收入的职能,在于市场机制的缺陷造成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公平。本来,分配收入是市场机制的职能,在生产要素市场上,各要素主体作为分配的参与者,企业和个人分别取得利润(或利息)、租金和工资,以及补贴、福利等,国家则主要以税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等形式取得收入。但是,仅有这一层次的分配是不够的,因为财政要实现国家的职能,不仅是市场的参与者,而且是市场的调节者;国家不仅要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分配,而且还要以社会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分配。就企业和个人而言,市场讲求效率,但会造成收入分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何况市场机制对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不予照顾。市场在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弱点和消极性,正是由财政的分配收入职能来调控和克服。

那么,财政的分配收入职能是怎样实现的呢?财政在分配收入的过程中,主要通过按支付能力原则的税收、按受益能力原则的转移支付,以及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等,调整并改变市场机制造成的情况,调节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调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调节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使之公平合理。

(三)稳定经济职能

财政具有通过分配稳定经济并使其适度增长的功能,其职能目标是保持劳动力的充分就业、物质资源的充分利用、稳定的物价、有利的国际收支和适度的经济增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之所以具有稳定经济的职能,在于市场存在着缺陷而不能自动调节并稳定经济,以致经济波动的幅度可能愈益变大。本来,稳定经济和经济增长是市场机制的职能,即市场在促进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方面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市场是能够随着“看不见的手”在一定程度、范围、对象、内容方面调节和稳定经济;但是,市场也有其弱点和消极性,市场经济活动是有周期的,会出现经济波动的状态,导致供给和需求总水平的不稳定,而市场竞争又可能受其外部干扰出现不足、不充分的情况。市场在稳定经济方面存在的弱点和消极性,正是由财政的稳定经济职能来调控和克服。

那么,财政的稳定职能是怎样实现的呢?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主要的任务是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政府需要通过财政收支、信贷收支、外汇收支和物资供求来配套进行。就财政而言,它是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的重要手段。在经济滑坡时期,总需求小于总供给,财政可通过增加支出或减少税收,或二者同时并举,由此扩大总需求,增加投资和就业;在经济繁荣时期,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财政可通过减少支出或增加税收,或二者同时并举,由此减少总需求,紧缩投资,抑制通货膨胀。

(四)维护国家职能

财政具有通过分配维护国家机器存在和发展的功能,其职能目标是保证以物质资料支持军队、警察、法庭等强力政权机构的建立、巩固和发展,为国家政权提供物质基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之所以具有维护国家的职能,在于国家除了实现自己的经济职能之外,还要实现自己的政治职能,这就决定了财政具有从财力方面为实现国家政治职能提供保证的特定的内在功能。随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轨道上来,国家的政治职能依然十分重要,仍然需要国家来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保卫劳动的平等和分配的平等,维护社会安定,保卫祖国和抵御外来侵略等等。财政之所以具有维护国家的职能,还在于市场经济的运行除自身的一些规范之外,还需要国家机器为社会再生产提供外部条件,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政权秩序,这也需要国家财政在财力上予以保障。

维护国家机器的存在和发展,是要借助于财政对社会产品的必要扣除,为国家政权提供物质基础进行。通过财政收入的积聚和财政支出的运用,对内实行人民民主,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粉碎敌对力量的破坏,保护人民有一个和平劳动的环境,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外抵御外敌的侵犯,保卫国家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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