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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研究 | 胡圣、刘雪淼、李建军:适配数字经济发展的税制结构:理论与实证

发布日期:2026-04-02    作者:初审/卫怡洁 复审/李昊楠 终审/李建军         点击:

胡圣,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生

刘雪淼,普华永道商务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李建军,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

现行税制是建立在工业经济和农业经济基础之上,并与之相适配的税制形态。人类社会已由工业时代步入数字时代,数字时代技术变革和经济变革,要求税制随之变革,构建适配数字经济的税制结构体系。本文研究税制结构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采用省级和地级市数据,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更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而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不利于数字经济发展,具体来说,产生高数字经济发展的组态包括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与房产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以企业所得税与房产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与增值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四种模式。这表明实现高水平的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合理组合。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启示:一是优化税制结构,稳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健全直接税体系。发展数字经济,赋能传统产业优化提升,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时代趋势与现实需求,客观上要求建立适配数字经济发展、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平均水平相比,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货物劳务税收入占比较高,而所得税收入占比相对较低,优化税制结构的重要路径就是积极推动形成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一方面,要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的税收政策,推动实现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提高个人所得税比重。另一方面,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坚持税收优惠法定原则,严禁法外减免和征管性优惠,全面梳理评估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条目,清理导向不精准、激励效率低下且侵蚀税基税收的优惠政策,建立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占比。此外,采取宽税基、低税率、小步慢走的原则,稳妥渐进式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将居民自用住房纳入征税范围;同时,适时征收遗产和赠与税。

二是基于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的原则,优化间接税内部结构,保持商品税合理税负。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要在保持增值税税负相对稳定、保障其税收收入筹集中坚作用的同时,推进有增有减的结构性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和设计,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优势,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

三是增强税收政策取向的一致性,加强税种间的协调。税制结构是由多个税种构成的复杂系统,而各税种的单一作用并不足以支撑实体经济、数字经济和总体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由此,要强化政策实施效果评价,除了要优化单个税种的要素设计和内部结构,还要加强宏观层面的税种协调,优化税种组合来加强税种间的协调与整合,使各税种组合间的相互作用形成政策合力,并确保与其他非税收宏观政策的配合和取向一致性。最终以税制结构优化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实现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数字经济发展赋能实体经济,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推进高质量发展。

四是建立数字税收体系,完善数字经济税收政策。顺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基于包容性和激励性原则,加快建立适配数字经济的税收体系,明晰数字经济新业态下的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等税收基本要素,提高税收要素识别的准确性,实现征收有据、课征合理、资源配置高效,确保不同业态在税收规则面前相对公平。基于数字技术创新、数据要素配置、数据资产价值变动的特点和规律,构建精准有效的数字经济发展结构性税收激励政策。依托智慧税务的深入推进,打造适配数字经济的征管机制,增强数字经济各业态市场主体的税务合规意识与能力,防范化解税收风险,为其做大做强、健康发展筑牢“防火墙”,以合规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财政科学》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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